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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修订背景下司法社会工作的目标与展望

2019-12-01 11:02:28  来源:

一、司法工作与社会工作在链接融合方面存在的挑战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犯罪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在预防、干预过程中司法工作与社会工作的链接融合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不足:

1.对于家庭监护、家庭教育的支持、监督、干预薄弱,专业服务更为缺乏。

大部分困境儿童案件,并非都是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而是需要对家庭监护和家庭教育进行支持和服务。谁支持和服务?社区及儿童福利主任的困惑与困难很大,基层派出所缺乏专门警力,民政部门难以直接接触家庭。这个问题需要专业社会工作力量的服务,但是目前缺乏有效对接。这里有资金的问题,也有专业力量不足的问题。

2.学校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效果不佳,学生欺凌事件和不良行为的教育矫治缺少专业方法。

学校教育工作中,没有驻校社工机制,社工参与不进去,除非学生被侵害或不良行为严重,涉嫌违法犯罪进入司法程序后,在司法机关主导下,社工参与配合司法工作和教育矫治服务。

3.未成年人偏常行为的家庭、学校、行政、司法干预措施断点,缺乏分级干预、有效的教育矫治措施。

针对未成年人偏常行为的教育和干预,家庭、学校、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往往是各做各的,缺乏一体化,即便是公检法在司法程序中有的也是断点式探索,效果难以持久。

4.困境儿童保护与未成年人司法的实践工作缺少有效配套的专业服务。

二、两法修订对司法社会工作的回应

司法实务部门对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开展了广泛探索。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固定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实践探索,从而支持和鼓励专业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司法社会工作。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开通了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康复救助、收养评估等社会工作和服务。

同时规定,公检法机关开展亲职教育,合适成年人到场,民事案件(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社会调查,性侵或暴力伤害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等制度。此外还规定了监护的支持和监督、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等内容,这些都离不开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和参与。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级干预体系、细化了教育矫治措施。重点规定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辅导措施,专门学校学生教育矫治情况评估工作,学校德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以及不良行为教育服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测评等制度,司法帮教措施等内容。对于这些制度与措施,草案规定了公检法、学校、社区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工作。例如,草案规定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专职或者兼职的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和其他不良行为,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服务。

草案同时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工作服务等社会组织,参与对涉案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国家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引导它们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并加强管理。并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

三、司法社会工作的展望与建议

司法社会工作的目标是建立社会支持体系,两法修订是为了促进司法社会工作,但司法社会工作是要落到实践。司法社会工作在融入家庭、学校、社区、司法的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矫治工作中有很大空间。

1. 家庭服务:家庭监护的筛查、评估、监督、帮助、教育辅导等服务方面,家庭教育的指导,亲职教育的开展。

2. 学校教育与管理:学校德育、法治和心理健康教育,不良行为的教育辅导和矫治。

3. 临界预防和分级干预的教育矫治服务。

4. 社区儿童保护和社区矫正。

5. 司法程序分流和被害人保护的专业服务,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矫正帮教等专业服务,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民事观护制度。

两法修订草案为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和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保障。但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自身也存在很多挑战,为此建议:

1. 机制化建设。司法社会工作是社会支持体系重要的一个部分,各地探索中有很多好的做法,受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环境的影响,每个地方的发展状况、链接机制模式也多有不同,司法社会工作的机制化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社会工作要有紧密的链接机制,实现社会工作与司法工作的充分融入与现实互动,一方面需要整合多元化的社会服务力量,统一资源;另一方面需要完善公检法、民政的合作衔接机制,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因此,建议由司法机关主导、联合民政部门建立一站式的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2. 服务可及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建设和专业社工的培养还存在很大缺口,司法社会工作一定要有专业的力量,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扶持和发展、人才培养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3. 服务专业性。司法社会工作不同于其他社会工作,既要有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也要具备司法工作的专业性,这是非常重要的。

4. 与其他专业服务的协同。一是心理专业的引入。二是与未成年人保护律师的专业协同。社工与律师围绕各自专业发挥作用,社工提供专业方法、律师提供法律支持。社工与律师在儿童保护与司法程序中各自发挥专业和资源优势,沟通协调、联络各方和提供服务,促进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以及多专业合力介入。北京在这方面的探索,在个案服务方面积累了很多创新的做法,推动了儿童保护个案跨部门、多专业合作机制的建立。全国律协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门设有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各地律协也有相应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对接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未成年人保护律师志愿者网络覆盖各省,安徽等省实现了每个县设有儿童保护联系律师,还有的省成立了专门的公益服务法律类社会组织。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与团中央权益部在2015年开始合作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个案法律援助项目。希望今后在司法社会工作中,社会工作与法律服务、社工与律师一起协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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