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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硬”起来

2016-08-18 06:31:07  来源:中国公益新闻网

今年7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启动了为期一年的“保护母亲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切实强化对黄河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破冰,依据是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正在进行的检察系统改革,旨在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不仅在规范公权力运行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维护公益、保障公民权利的现实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的公益诉讼都处于尴尬境地。按照传统的原告适格理论,必须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才能提起诉讼。所以许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不正当竞争等,因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或者受害者起诉,而常常“不告不理”、无人过问。一些公民想拿起法律武器,却因不是适格的原告而无法起诉。一些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又受制于诉讼成本和自身能力。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比如消协和一些环保组织,经常受到资格限制、资金困难、人才匮乏等因素制约,无法满足大量公益诉讼的需求。

同时,相对于掌握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往往受限于自身力量而处于弱势地位,在调查取证、诉讼方面存在困难,不能很好地实现公益诉讼效果。近年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常常见于报端,但大量纠纷因为现实原因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或者即使进入了也难以胜诉。专门为审理环境案件设立的环保法庭无米下锅、形同虚设。受损的公共利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维护,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改变公益诉讼主体长期以来弱势的局面,有可能解决公益诉讼起诉难、调查难、胜诉难等问题。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本就是代表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适格主体。检察机关享有的特定公权力,能够与行政机关相抗衡,改变之前原告、被告之间力量不平衡的尴尬局面。检察人员的专业性,也能够高效、准确地进行诉讼,很好地实现诉讼效果。改革,无疑是公益诉讼的一线曙光。我们相信在“强势”主体的推动下,公益诉讼的腰杆子也将硬起来。

关键词:诉讼 公益 益诉 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