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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一般公共预算可补社保基金预算

2015-06-27 15:24:09  来源:京华时报微博

  京华时报讯(记者赵鹏)《预算法实施条例》拟规定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开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省级政府可将举借的债务转贷给下级政府。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能够统筹使用的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考虑到部分基层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较少的现状,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单独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收支事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关于预算编制,征求意见稿规定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启动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在政府债务方面,关于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市县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方式,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举借的债务转贷给下级政府;还对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分类、偿债责任及来源、风险预警等内容作了规定。

关键词:预算 政府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