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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出台十条意见,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

2019-06-20 11:00:08  来源:

近日,山东省民政厅出台《关于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十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提升党建水平、落实直接登记、放宽商会登记、改革年检制度、简化注销登记等十个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放管服”措施,此举将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也是民政部门践行以人民中心的服务理念,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的生动体现。

一是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社会组织成立时,必须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同步成立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作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大党的建设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分值占比,省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分值占比提高至50%,社会组织党组织健全并规范开展党的工作的,在孵化培育、评先树优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二是全面落实“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无需业务主管单位提供前置审查文件,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简化存量“四类”社会组织办事手续。存量的“四类”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等事项时,业务主管单位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新老一致”原则直接受理。

三是放宽行业协会商会和异地商会登记限制。在发起人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发起人和会员组成不重叠、不增加会员会费负担的前提下,可以成立2—3个业务领域相近的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扩大异地商会登记范围。设区市、县(市区)既可以登记外省异地商会,也可以登记本设区市以外的省内市级、县级异地商会。放宽异地商会会员、负责人条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限制。

四是放开乡镇(街道)商会登记。同一乡镇(街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自愿结成的服务当地经济发展的乡镇(街道)商会,可以向当地县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

五是改革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制度。把实行多年的社会组织年检改为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社会组织通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平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向社会公示,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均可监督。登记管理机关结合“双随机一公开”进行抽检,对于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进行信用监管。

六是改革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格审查制度,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除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者外,社会组织无需申报自然获得相应资格,登记管理机关不再进行审核审查。

七是简化社会组织负责人选举结果公示程序。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已经相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事先审核并公示的,民主选举当选后,登记管理机关可不再对其进行程序性公示。鼓励社会组织内部进行公示。

八是实行社会组织“弹性审计”制度。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相关社会组织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的单位中选择审计机构;也可以自主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已经对社会组织开展上述审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予以采信。

九是破解社会组织“注销难”问题。对于社会组织三年以上不开展活动,无法组织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的,以及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清算审计报告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对注销流程和申请材料进行适当简化。

十是提高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民政部门将不断加强“互联网+社会组织”平台建设,推动更多业务网上办理,推动更多数据信息共建共享,加快社会组织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运用互联网手段实施社会组织执法监察,为社会组织提供24小时全天候技术服务。

目前山东全省共有社会组织52338家,其中社会团体1766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34475家,基金会203家。《意见》要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着眼全省发展大局,换位思考,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确立“流程最简、时间最短、服务最优、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树立“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规范高效、公正廉洁”的行为规范,努力打造精简便民高效的政务生态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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