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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慈善组织将迎来发展新机遇

2015-11-02 20:58:53  来源:

去年12月份,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指出慈善组织是现代慈善事业的重要主体, 鼓励兴办慈善组织,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国务院意见》提出要倡导募用分离,并要求相关部门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提出要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要求民政部根据慈善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组织实施好评选表彰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

日前,民政部下发《关于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鼓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积极作用提出指导意见。

《意见》认为我国当前慈善组织数量增加、行业布局初步形成及慈善资源在行业内分布不均、具有服务专长但规模较小、知名度低的慈善组织募款困难等是制约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慈善款物募用分离是根据不同慈善组织的优势专长做出的资源配置优化,意在缓解基层慈善组织、小微慈善组织等面临的资金难题;有利于发挥不同类型慈善组织各自优势,形成合力,为帮扶对象提供更加专业、周到的服务;有利于在慈善组织之间形成良性上下游关系,优化行业布局,促进慈善事业改革和发展。

慈善款物募用分离是对款物募集专长和服务专长两类组织在分工、协作模式上的规范和界定。《意见》明确指出,慈善款物募用分离是指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资助型组织)负责慈善资源的募集和管理,并以一定方式分配给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型组织)运作项目、开展活动,通过筹募与使用的适度分离和不同慈善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提升慈善款物使用效率的一种做法。这一定义,明确资助型组织侧重于募集款物,服务型组织侧重于开展服务,并要求资助型组织通过公平、合规的方式,将所募集款物交由服务型组织用于实施慈善项目,并全程公开资源募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杜绝优亲厚友、暗箱操作。

关于募用分离的实施办法,《意见》提出了协议委托、公益招投标、联合劝募、公益创投始终方式,鼓励资助型组织和服务型组织灵活选择具体合作办法。

关于联合劝募,《意见》建议公募基金会、慈善会等资助型组织通过吸纳服务型组织成为会员、依法为服务型组织设立专项基金或共同发起公开募捐等方式,帮助服务型组织募款。并要求双方在联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建立特别说明制度,向社会公众说明募款主体、募款目的、款物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式、拟提取的行政支出比例等核心信息。

公益创投作为当前“互联网+”和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社会热潮在慈善公益领域的投射,《意见》鼓励资助型组织根据自身宗旨,通过创投的方式,拿出一定资金对服务型组织特别是初创阶段的服务型组织进行支持,帮助其实施自有慈善项目并加快成长,更好发挥社会作用。为将公众善意和资源发挥实效,《意见》要求资助型组织在开展公益创投时,注重查验组织愿景、项目计划书、管理团队等情况,发掘和筛选具有发展潜力的服务型组织,并协商确定资金使用条款和关键绩效指标,并建议资助型组织配套相应的业务咨询、专业培训、资源链接等能力建设服务。

为鼓励各级政府及相关组织主动、积极落实募用分离意见,民政部要求各级单位在开展慈善奖、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表彰活动时,将实施募用分离情况列为评审内容,对积极主动实施募用分离且资金多、反响好、可持续的资助型组织,以及承接服务工作扎实、绩效突出的服务型组织给予表彰,并大力宣传。逐步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引入对募用分离效果的评价,发挥导向作用。探索将实施募用分离情况作为慈善组织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享受相关优惠的参考条件。

《意见》的出台无疑对服务型组织是极大利好消息,从制度设计和资源疏通上解决了限制其开展服务、发挥社会救助功效的根本的募款难问题。但同时,《意见》也更加明确,服务型组织侧重于开展服务,要在运作项目、开展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发挥更大功效。

而服务型组织要想从资助型组织直接获得资金支持或者联合公募机构向公众募集资金,更要强化自身竞争力,凸显项目创新设计和运作能力,重视对自有慈善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宣传推广,并积极向资助型组织推介。

慈善组织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慈善活动的开展有赖于公众的资金支持和行动参与。公众对慈善组织寄以厚望和更高关注。任何与慈善相关的事件都极有可能上升为公众焦点事件。因此,慈善组织的公众基础既是宽的,也是脆的。慈善组织需要更加珍惜自己的信誉,加强自律。

关于这一点,《意见》也明确要求各级机构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募用分离工作目的和效果的公益性,防止出现附加利益回报条件等行为,严禁慈善组织之间利用募用分离开展有损公共利益的交易;要求完善公众举报机制和舆论监督机制,保障募用分离工作在阳光下健康有序开展。

(综合民政部、中国政府网站资料)(新闻慈善促进会新闻中心)

关键词:机遇 组织 慈善